小房東套房集團
時間過得真快, 轉眼間距離我看這本書已經經過20年了, 現在二十幾歲的年輕人, 我認為應該很少讀過羅伯特的書吧 可是你知道嗎 ? 財務結果不重要, 而是內心的知識最為重要, 我這樣說你可能不知道我在說啥 我舉個例子吧 如果你現在奮鬥了三十年, 資產有一千萬了 請問你 , 如果你今天失去這一千萬, 你能再次擁有嗎 ? 這是很重要的觀點 , 問問你自己, 有能力再次獲得一千萬的資產嗎? 這也是很多人為何中樂透後, 一段時間之後, 就如同生活在地獄般的辛苦 這是為何 ? 因為你只看到結果, 而不重視得到資產的過程 也就是奮鬥的過程 如果你問我, 我可以再次獲得一千萬的資產嗎 ? 我會跟你說, 人生如果重新來過, 我可能可以獲得一億的資產 我寧願得到獲得資產的過程跟經驗, 我也不願意只看到結果 過程 才是最重要的 我會在失去的當下, 回想我的起點, 我是怎樣開始跳脫貧窮的圈圈, 我是怎樣開啟金流的 而不是去找工作, 從二十年前的薪水開始慢慢來嗎? 我尋求的不是快速的致富之道, 而是透過時間的累積, 慢慢擴大金流的方式 有金流,你才能建立資產 所以別搞錯順序了 建立金流--->購買資產----->再次擴大金流--->在購買資產 當然,資產的定義有很多, 不一定是傳統的觀念 例如: 學習技能, 學習財商 都是無形資產。學習他們有助於可以運用知識擴大金流 而多數人會問我, 有沒有快速增加金流的方法,最好可以一個月增加一萬塊, 一年後增加十二萬的 呵呵,如果我說有, 你可能會付出歲月到監牢去, 那是不正確的方式 但是真的, 用騙的比較快 我的觀念, 在國泰集團的財務邏輯可以驗證 相傳, 國泰的房產土地,內部規定只准出租, 永不賣出 我不知道是不是 這其實跟我觀念很相近, 雖然租金收入看來很漫長, 每年才1-2%, 但是,歲月跟通膨是你的好朋友 他們會幫你一年10%的效益增長 還有個例子: 如果你長期投資台灣成長行業的產業股票20年好了, 從2000-2020年 , 就算你只收公司分紅2-3%殖利率 但二十年後, 你的資產是增加了數倍 , 例如台灣的IC相關產業 20年前, 我在台中買一間套房大約是50萬上下,好地點大約80萬 我每月收租金8000元,收了二十年, 乍看八千真的很少,也不多, 吃吃喝喝就沒了 一年收將近10萬 二十年後, 台中套房成交價超過兩百多萬, 租金只有成長到一萬塊 但是我二十年的現金總營收, 超過兩百萬, 大約是當時房價的四倍 加上實際成交大約250萬, 大概五倍, 所以我資產報酬相當於8-9倍 而這樣, 幾乎每年我是用40-50%在成長 這就是恐怖的小力量 所以, 你看不起的微小數字, 放遠看, 怎奈成為大風暴 理財猶如馬拉松, 是要跑一輩子的, 不是明天見勝負, 當你的人生到了下半場 微小的力量,成為不可思議的數字, 你才知道偉大 好了,今天分享到此, 要學習的下次待續.......
一般成屋買賣契約和不動產說明書裡面,都有會「滲漏水狀況」的揭露要求與位置標示,不過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的案件,大多都是不動產說明書裡面「滲漏水狀況」勾選「無」,或者是滲漏水處揭露不足(例如有2處滲漏水,但只寫了1處有滲漏)。
通常契約不會特別針對「漏水瑕疵」去約定法律效果
所以一般漏水的法律效果,會依照民法「物之瑕疵擔保」和「不完全給付」的規定去主張權利。
一般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是交屋後5年,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如果你已經發現了瑕疵,你就必須要趕快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(若發現後遲遲不通知,可能被認為已經承認這個瑕疵),並主張要行使「瑕疵擔保」的法律效果,可以主張:
但並不是每一種滲漏水瑕疵都可以請求解約的,因為法條還是有規定「但依情形,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」。通常多數的滲漏水狀況,雖然影響居住品質,不過房子通常還是能住人,所以因為幾處漏水就要求要解除整份契約,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有「顯失公平」的狀況,因此大部分的案例中,民眾上法院多半是主張「減少價金」,而不是解除契約。
雖然法條規定瑕疵擔保的期間是五年,並且規定了買受人發現瑕疵之後的「通知義務」,如果買方發現瑕疵之後,遲遲不通知賣方,很可能就會被視為是接受了滲漏水的狀況,而無法再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喔!
如果對方在接受你通知有瑕疵後,仍然不理你、或是雙方雖然有溝通,但仍然無法取得共識時,你必須在「對方收到瑕疵通知後」的「六個月」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,否則瑕疵擔保的權利會消滅。
建議滲漏水瑕疵的內容通知與請賣方負責的主張,還是透過「存證信函」的方式直接對賣方表達最為直接、簡單。
總之 處理順序就是 拍照之後 使用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跟仲介 標的物在半年內有漏水狀況 請對方盡快處理
再來就是開簡易的協調會, 請對方負責該事宜, 若賣方依然不處理, 就到法院用主張減少價金方式, 至於費用是多少, 就讓幾家工程行報價作為價金減少的依據
我想先請問各位, 收取訂金的目的為何 ?
1. 因為你喜歡這間房間 , 價格已經確認 , 也決定要搬進去住了
2. 希望房東不再帶看 , 並且確認你是唯一房客, 等待簽約日期之後就可以搬進去
對吧?
一般收訂金不就這兩個用意 , 你難道希望房東正式簽約前繼續帶看, 碰到價格比較好的房客就換人 ? 然後假裝沒事情把訂金退給你ㄇ ? 你應該不希望這樣吧 , 理論上,如果房東不想租給你又收了你訂金,假設3000塊 , 除了退給你三仟 , 還要再賠償你3000 , 作為損失賠償 !!
想同的, 如果你退定, 房東有權利沒收訂金, 不管你給多少訂金都依樣 , 他要退你多少都是心情問題, 當然他可以全部沒收 , 一般說來訂金都是半個月 , 所以你也不需要給太多訂金 , 也請不要給三百塊….. 因為你也要不回來, 你也沒簽約 , 你也沒收據 … 你要告他ㄇ ? 不可能的 , 因為你一定輸….誰叫你要退定…
租屋好比買屋, 小房東多次買賣經驗, 如果我付出斡旋金 , 屋主又已經接受我開的價格, 斡旋金轉為訂金, 那是無法退的,除非還沒轉為訂金, 屋主還沒簽收,那還有救
其實誰希望沒收訂金 ? 如果你退定, 我還要再次廣告 , 再次帶看很多客人 , 這些都是需要費用以及時間 , 房東的損失 , 有誰在乎呢….?
所以 , 租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你確定要租屋, 一但很喜歡這間房間 , 就要大膽下定 , 下定離手不要後悔 , 這樣才是好的交易 !!